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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时间:2015-05-04   浏览:1689次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局,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市场行业监管部门法制意识和全局观念,推动统一、开放、诚信的建筑行业交易市场环境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检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凡未建立诚信档案的,不得参与我市工程交易,不得在我市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确要求招标人信息需经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示,并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由《焦作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实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招标依据,确保设计图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避免因图纸错误造成投资资金的浪费。

  四、落实控制价备查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高投标限价),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经备案的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坚决遏制前期恶性压价中标、后期高价索赔的情况,从而避免建设工程“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

  五、简化合同备案程序,实行单一备案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管理负责中标备案和合同备案。完成备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焦作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信息登记表》、《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作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的依据。

  六、各级建筑市场相关执法监督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在日常执法监督中,凡发现未经登记公示擅自在我市参与工程交易或从事建筑业的,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报市住建局。经登记的项目信息尤其是项目部组成人员信息(含项目责任人的签字笔迹)是日常监督执法的主要依据,应当作为标后履约、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转包违法分包处罚的判定依据。

  七、诚信档案内容参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焦建〔2014〕131号)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对投标资料和企业(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按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省内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焦建〔2014〕131号)第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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